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74
  • Tax100会员 33195
查看: 655|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5〕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引用法律依据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11 10: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A4J8kQwzGZ951304QK3ba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函〔2005〕9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5〕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引用法律依据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引用法律依据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5〕93号

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引用法律依据的请示》(兴国税流字[2005]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仍然有效,但第一条第(三)款已废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执行)规定执行。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偷税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仍然适用该文件。
  二、经对综合征管软件测试,引用上述文件核减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无查补税款时,CTAIS系统可以操作处理此问题。
  三、偷税行为的认定应在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之前。对应查补税款核减完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后,无查补税款的,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