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二手车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5〕10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销售二手车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通国税流字[2005]1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中对旧货概念的解释,二手车应属于旧货范畴。
二、对个人(指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免征增值税;对专门经销二手车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