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6〕1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废渣含量检测办法,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含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3]112号)执行。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测所出具的废渣含量检测报告后,连同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证书,一并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区局不再下发废渣检测结果通知。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备案时确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