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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6〕8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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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hjWFDDPyQXQFQUv5EjnKt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函〔2006〕8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6〕8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6〕89号

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废止〈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请示》(呼国税流字〔2006〕68号,以下简称《林业办法》)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区局在1995年制定的《林业办法》,已不适应现行增值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与林业企业现有体制也不相适应。鉴于此,同意你局意见,从2006年10月1日起,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林业企业征收增值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流字〔1995〕342号)。
  《林业办法》废止后,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林业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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