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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财税〔2019〕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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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0: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39POYIPcALzKexMS7lBA7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19〕11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财税〔2019〕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
内财税〔2019〕113号

各盟市财政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増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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