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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1]101号 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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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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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0 11: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206/t287478.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1]10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1]101号 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1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南省财政厅、商业贸易厅,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满洲里、南宁、海口、昆明、拉萨、兰州海关:
为规范边贸进口铝锭秩序,维护国内铝锭市场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7月15日起,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铝锭(税号为76011000)暂停执行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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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4 09:03: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财税[2001]101号 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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