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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2003]10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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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3/8/22/art_8410_1289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地税发[2003]107号
文件名: 浙地税发[2003]10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107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3]107号
【发文日期】 2003-08-22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按现行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立方米3元。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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