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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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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6/8/30/art_8409_1201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6]120号
文件名: 财税[2006]1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0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6]120号
【发文日期】 2006-08-3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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