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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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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7/1/24/art_8409_1090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7]5号
文件名: 财税[200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5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7]5号
【发文日期】 2007-01-2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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