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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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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7/7/5/art_8409_1169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7]100号
文件名: 财税[2007]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00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07]100号
【发文日期】 2007-07-0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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