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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 (1986)财税地字第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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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7feecf002016d&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1986)财税地字第2号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 (1986)财税地字第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86年04月1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1986)财税地字第2号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陕税二〔1986〕14号报告悉。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费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0月,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5号文件规定:“对集体企业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但“公用事业附加”仍按规定继续征收。这主要是考虑到,长期以来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的欠账较多;开征城建税后,一些地区达不到原有几项资金的水平。因此,对过去规定的城建资金渠道不能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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