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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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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8/1/3/art_8410_1227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日期】 2018-01-0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切实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办税负担,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规定,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减征办理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减征实行“以申报代替备案,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一)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在扣缴申报环节办理减征,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如纳税人有两处以上同一项目所得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报告另一处所得的减征情况。
  (二)纳税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定额核定环节由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在自行申报环节办理减征,纳税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首次在代扣代缴时应当将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办理减征手续的,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纳税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2.残疾、孤老、烈属证明。
  三、退税办理
  对按规定可享受实际未享受减征优惠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申请退税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地税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四、后续管理及法律责任
  主管地税机关要利用残联、民政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违反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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