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升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全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优惠备案、留存备查资料等作出规定。
二、公告内容
本公告中的减征对象为在浙江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环节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同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实行以申报代替备案。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无需再单独填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也不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残疾、孤老、烈属证明等资料,在申报环节即完成备案手续,切实减轻资料报送负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实行以报代备,在定额核定环节按照享受减征后的税额核定定额。
对不符合优惠条件而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由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公告执行
考虑到本公告施行之前全省各地采取退税减免的情况较为普遍,同时,绝大多数地区的减征标准为按年设置,从提高征管效率和便利纳税人的角度出发,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