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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票协查事项远程执法模块上线应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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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0 10: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票协查事项远程执法模块上线应用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2-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票协查事项远程执法模块上线应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票协查事项远程执法模块上线应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22.4.14
  为减少入户执法对纳税人的干扰,适应当前疫情防控的执法需要,我局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开发“远程执法”模块,实现发票协查任务的非接触式执法,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功能介绍
  发票协查任务通过电子税务局的“远程执法”模块送达纳税人,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即可接收协查事项、签收文书,并根据要求传输资料、在线反馈,同时将补缴税款结果录入,实现发票协查任务应对全流程非接触式执法。
  (一)事项接收。涉及发票协查事项的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通知或协查任务信息后,登陆电子税务局,在“我的待办”中打开发票协查事项并进行操作。
  (二)发票自查。纳税人按要求对发票问题开展自查,核实业务真实性,并根据系统提示和要求上传相关证据资料。
  (三)自行纠正。自查发现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和确认,纳税人自行补缴相关税款,并在模块内录入税款缴纳信息和凭证。
  二、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需在收到协查事项通知的20日内完成发票协查任务。纳税人如未及时登陆电子税务局接收任务、不按要求自查、逾期未反馈或未自行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将入户进行实地核查。
  (二)纳税人及时关注电子税务局待办事项,在使用上述功能模块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联系负责该协查任务的税务人员或拨打电子税务局客服热线反馈。
  特此通告。
  附件:“远程执法”模块纳税人端操作说明1.0版(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远程执法”模块纳税人端操作说明1.0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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