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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立信永安2022年3月新法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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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立信永安2022年3月新法规速递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4-01 00: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3678&idx=1&sn=40833c999075e2a75590597e7ae5e9ba&chksm=826f30b1b518b9a7e7a7f3fb0f97c18c610b5ae19b202c4810ca9f9cde7d86688217602edb4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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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主要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主要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3.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
主要内容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主要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5.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和测试赛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主要内容
公告附件所列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二)项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主要内容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企业所得税

1.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主要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主要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主要内容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个人所得税

1.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主要内容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2〕1号】
主要内容
一、加强政策协同落实。二、做好政策研究细化。三、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四、落实政策风险管理。五、开展政策运行评估。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3号】
主要内容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所得包括来源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综合税收

1.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主要内容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主要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主要内容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申报表中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2〕390号】
主要内容
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的条件和标准,2021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2年需重新申报。2021年因客观原因未能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于2022年3月15日至3月21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提出补充申报申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主要内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其他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见》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
主要内容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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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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