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5
  • Tax100会员 27946
查看: 2527|回复: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6号

1432

主题

3090

帖子

9628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628
2020-4-29 14: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404431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9〕6号
文件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现就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按照本通知所附《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名单》(第一批)执行。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三、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2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从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 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名单(第一批).xls (36.5 KB, 下载次数: 82)

点评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4044311/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29 14:1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