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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皖财税法〔2022〕24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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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9 10: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财税法〔2022〕241号
文件名: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皖财税法〔2022〕24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2〕24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2〕241号
  全文有效
  2022.3.17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减征政策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地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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