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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盐引执照里的盐税改革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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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4 14: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张盐引执照里的盐税改革细节

作者:柴逢国 孙斌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3月14日  版次:08


盐税,在中国古代各类税收中占据重要地位,自春秋时期盐税诞生以来,盐税制度经历了复杂的沿革过程。在南京税收博物馆,有一张民国初年的盐引执照,从其中的细节,能一窥当时盐政制度的细枝末节。


在南京税收博物馆,收藏着一张民国四年(1915年)十月初三山东盐运使署局长祁恭签发的盐引执照,这张执照距今虽已百年有余,但保存完好,字迹印鉴清晰可辨。从这张执照中可以读出民国初期盐税政策的丰富历史信息,看到当时盐税改革的一些细节。


盐税的来龙去脉

春秋时期,齐国开始设置盐官,征收盐税,盐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西汉时期对盐铁实施专卖,此后历代沿袭。宋朝开始实施盐引制度,所谓盐引,就是政府发给盐商的一种运盐执照,由商人纳钱于政府后取得,作为运销盐的合法凭证,商人购盐引可视为缴纳盐税。到明朝万历末年,政府规定只有核准入册的盐商才能购得盐引,从此盐商成为世袭之职,盐引成为由少数人垄断的食盐市场“准入证”,此后数百年间盐税更是弊端丛生。


清朝道光年间,两江总督陶澍对盐税弊政进行改革,改用照票行盐法,商民纳税领票后可于界内任何州县贩运,一时盐票畅销,成效显著。1864年,曾国藩在攻克天京(今南京)后,为尽快筹措资金恢复江淮地区经济,以每票400两银的价格出售盐票,并规定此次盐票售出后将不再准新商加入。李鸿章于1865年署理两江总督后,采取了循环转运法,不再允许新盐商加入,由现有盐商每年每票捐银10万两后轮流经营,盐业市场又回到由少数盐商垄断的状态。


高度垄断让盐税征管环节更加纷杂紊乱,盐政变得弊端丛生。食盐种类繁多、产地零散,产品很难有统一标准;而在食盐生产、购买、转运环节均有诸多附加;度量衡混乱,有采用斤、担等重量单位的,也有采用桶等容量单位的;货币也混乱,不同货币一经折算,盐政这笔乱账就更乱。到清朝末年,盐政更成了“盐糊涂”。


到民国初期,盐税已成为盐商与地方官员私相结纳的恶税,税额颇丰,但却是“民大受其害而国却不能得其利之一二”,改革迫在眉睫。


盐税与善后大借款

袁世凯北洋政府建立后,迫于财政危机急于向列强借款来稳定政权,于1913年4月与五国财团签订善后大借款,这笔借款尽管合同额高达2500万英镑,但债券发行价格为合同额的90%,加上利息预扣,实际支付款仅为2100万英镑,再扣除地方政府借款、庚子赔款等费用,北洋政府最后实际仅到手998万英镑。


善后大借款是以盐税作保达成的。借款合同中规定:中国盐政改革将“由洋员加以襄助”,所有盐务进款,必须由华人总办和洋人会办共同签字方可提用等。通过这些规定,民国盐政便完全操控于外人之手,继关税之后丧失盐税自主权。


袁世凯充分利用盐税成为善后大借款担保这个契机,对盐政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于1913年10月发布了《盐税法草案》,统一全国盐税税率为每100斤征2角5分,规定在各产盐地方一次收足后,无论运往何处均不得再征税。这一草案为随后统一盐政、开放引岸(政府指定给盐商的销售地区)等做好了准备;同时借此改革契机,政府将列入地丁内征收的盐税,以及附加于盐税之上的各种苛捐杂税一并免除,对传统盐政的诸多弊端从制度上予以革新。


袁世凯改革盐政之举引起既得利益者盐商集团的抵制与阻挠,但历史发展潮流不可阻挡,在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外国势力的干预之下,民国的盐政改革虽步履艰难但渐有成效,到民国北京政府统治末期,全国实行食盐自由贸易的县已达971个,约占全国总县数的50%,与之前历朝相比可谓前所未有。


一张盐引执照里的盐政细节

南京税收博物馆收藏的这张盐引执照中,从最右边起,骑缝联虽已撕掉一半,但仍可以辨认出“蓬字第肆百柒拾捌号”字样,执照正文内容为:


“山东盐运使署为发给执照事,今据蓬莱县宝盛和商号缴到百斤盐税大洋肆角整,合行发给联同验单执照,准该商持赴□场舂盐百斤,即于到场时投交场署验明加盖戳记发还。该商以作凭获运前往□县□栈□镇村销售,在途盐照不准暂离,倘有盐无票或票盐数不相符,即以私盐论。此照自发给日起限□日内通用,逾期作废,须至执照者。中华民国四年十月初三日。局长祁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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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民国四年的一张盐引执照。


首先看“山东盐运使署”这个机构,民国的盐务机构分为两大系统:一为盐务署所属机关,一为稽核总所所辖机关,其中盐运使署为盐务署系统的地方最高机关,山东盐运使署为民国元年首批设置的7所盐务公署之一。


民国政府实施盐税改革后,将全国盐产区分为第一、第二两区,盐政改革首先在袁氏势力能够完全控制的第一区进行,按照1913年《盐税法草案》,盐税税率为每100斤征2角5分,但从这份执照来看,实际执行税率为每100斤征4角。那么,实际执行税率是如何确定的?笔者在1917年时任财政总长梁启超的一份提案中找到了线索:


“前于民国三年三月间,饬据前山东运使寿鹏飞拟具办法,以旧例每票重225斤征银1两有奇(每百斤约合银元7角有奇),定为每百斤收银元7角,暂仍摊入地丁征收。并另刊发百斤新式运票,每张收税银6角,凡赴场运盐者,概须纳税领票,以为推行新税之渐。四年三到四月间,复据运使王鸿陆先后呈请将新票6角之率减为4角。”


从这段资料来看,袁氏盐税新政一开始就受到了地方的抵制而很难落地,盐税税率也并未被严格执行,故宝盛和商号在1915年10月申请盐引执照时,还是按照每百斤4角的税率纳税。


但在课征办法上,先纳税后领取执照的新规定却得到了严格执行,而这一改变来自于监督盐政改革的洋会办强烈要求。早在1913年7月,他们在调查时发现,各地盐商与盐政管理机关私相勾结,无视先缴税后领引的课征办法,随意提前领引,导致大量盐税应征未征,遂向北洋政府提出抗议。压力之下,时任财长熊希龄采取强力手段推行此制,后遂大为改观。


这张执照最值得注意之处是它最终并未被使用,甚至纳税人极有可能并未领取。根据民国盐政管理规定,盐商在纳税领取执照时,盐运署要将执照先截去一个角;盐商持执照到盐场验明加盖戳记后,还要再截去第二个角;盐在运抵指定销售地后,经地方官员核对后再截去第三个角,然后将已截去3个角的执照收回,交归盐运使署进行核准注销,一张盐引执照才算完成它的使命。而这张执照四角完整,且使用期限栏中是空白,更进一步证明它并未发放给盐商。


这张编号为“蓬字第肆百柒拾捌号”的盐引执照,在当时未完成它作为一张纳税凭证的任务,却在不经意间承载了更为重要的历史文物使命,为后人提供了详细、直观的民国盐政改革细节,将百年时光以一纸载之,税收文物的美与价值,便尽在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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