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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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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2c9094a56174e74001622db5657f4ab8&entryCode=00010001010100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7〕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1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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