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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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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b507ff0158b7f777da000e&entryCode=000102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年01月0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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