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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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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d9348f0158f627ce500103&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19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年10月2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附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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