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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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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fc8447015900502aa5001e&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60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年05月1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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