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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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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5308f0158c897a30d0039&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77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年08月1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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