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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8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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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5308f0158c89700e50037&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81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8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年08月2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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