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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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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5308f0158c881efbc0019&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1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年01月0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基本相同,是否应按照饲料级磷酸氢钙免税。现将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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