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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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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5308f0158c87a30280010&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44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年04月2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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