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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7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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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5308f0158c8ea7b9800df&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78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7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年08月0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7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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