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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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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aecfe40158af301faa0018&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2〕9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年12月28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投资性黄金相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生产质量为普制;
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二、纳税人的具体条件以及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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