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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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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c40cfc0158c50739f90039&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8〕20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年01月2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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