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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关税〔2009〕22号 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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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b507ff0158be9657d400d9&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09〕2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关税〔2009〕22号 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年04月0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22号

科技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财关税20092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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