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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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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b507ff0158be93153a00d3&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32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1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2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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