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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价格〔2009〕16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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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b507ff0158be92569d00d1&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件编号: 发改价格〔2009〕1607号
文件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价格〔2009〕16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为减轻增值税纳税企业经济负担,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为0.55元和0.9元(含税,下同);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维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变。
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报我委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定价管理的发票和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价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上述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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