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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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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b507ff0158be912c9100d0&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9〕9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9年07月0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下发后,个别特殊地区反映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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