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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3〕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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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04ee000158054e5a1a006b&entryCode=00010001010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3〕11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3〕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3〕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1. 分支机构1.xls
2. 分支机构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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