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为了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简化征管流程,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七项法定免税外,其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船,纳税人需向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本级审批。代收代缴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减免主体及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符合减免税条件但未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事宜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自申请之日所属年度起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以前年度的税款予以补征并加收滞纳金。
三、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转入转出车辆加强管理,先审核其缴纳税款情况,凡应纳税而未缴纳税款的,应按规定对其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lt;西藏自治区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gt;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14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