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牧民在农牧区提供应税服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区与全国同步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为有效解决营改增试点后农牧民在农牧区提供应税服务相关税收问题,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lt;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gt;的通知》(藏政发〔1994〕42号)第六条第二款;农牧民在农牧区取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gt;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第二条第三款;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的规定,实行营改增试点后,对我区农牧民在农牧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农牧民在农牧区提供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可以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lt;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gt;的公告》(公告2011年9号)规定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如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gt;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农牧民在农牧区提供应税服务,对其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出具户籍所在乡政府开具的身份证明,作为免税申请的依据。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牧民在农牧区提供应税服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办发〔2014〕2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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