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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我单位存在一次未按期申报增值税的行为,但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这条记录是否计入当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2. 如何使用“江苏税务”APP操作批量零申报综合套餐?
答:进入“江苏税务”APP,点击界面下方【办税】按钮,选择【申报纳税】下的【批量零申报综合套餐】或在搜索栏中直接查找“批量零申报综合套餐”,进入一键零申报界面。首先显示纳税人缴费人本期应申报未申报税(费)种信息。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勾选需要零申报的申报表(可多选),点击【申报】按钮一键零申报。
3. 202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什么时候开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4.我单位是制造业小微企业,2021年11月申报时享受了延缓缴纳税费政策,这笔缓缴的税款应该在什么时候交?
答: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即纳税人应当依法于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去年11月申报时享受缓缴的税款应在2022年2月申报期内与2022年1月所属期的相关税费一并缴纳,您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到该笔缓缴税款的缴款期限。
5.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的业务,缴纳增值税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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