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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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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904/t28787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4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号

状态: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范围的请示》(陕国税发〔2005〕2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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