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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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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18/6/15/art_31884_1905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省所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均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二、我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附件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省税务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商省财政厅后,不定期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对纳入试点范围的产品,如国家和省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按以下程序申请核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一)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局申请核定扣除标准,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称“申请表”);
2.上年度农产品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的数量及金额等明细数据,进项税额归集方法及说明;
3.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4.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
5.相关产品销货合同和农产品购买合同;
6. 主管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局税政部门会同法制部门及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经县(市、区)税务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资料上报设区市税务局。设区市税务局由货物和劳务税部门牵头,会同法制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将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核定,并及时下达核定结果。主管税务局应通过网站、报刊、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对下达的核定结果进行公告,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四、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除标准核定采用备案制的纳税人,除应向主管税务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5号公告第六条所列资料外,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应同时报送记载当期购进农产品损耗数量、购进数量的“库存商品”科目明细账复印件做为备案资料;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同时报送记载当期农产品领用数量的“原材料”科目明细账复印件做为备案资料。
五、对于利用同一种农产品生产不同货物的,由于不同货物适用的扣除标准不一致,试点纳税人应对各种货物进行分开核算,否则一律从低适用扣除标准。
六、对于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且申请享受了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不计算抵扣免税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七、主管税务局应认真做好相关行业、产品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核定扣除行业纳税人的生产销售情况,确定试点纳税人名单,全面统计核定纳税人涉及的产品具体名称、原料种类等,组织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doc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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