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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盘点:2021年主要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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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7 14: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盘点:2021年主要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

来源:每日税讯 北京税务局

原文链接:http://www.ctaxnews.com.cn/2022-01/06/content_991579.html


个人所得税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回顾2021年,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出台了诸多税收政策,比如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收优惠、应对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等。本文梳理内容如下: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等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等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1.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2.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等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8、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个人所得税三项优惠政策

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二是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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