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蛋挞 于 2020-7-21 12:03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局内相关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及我省相继在财产行为税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若干规定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将有相当大数量的纳税人需要适用此项政策。为了统一和规范政策执行口径,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妥善办理困难减免事项,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结合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就做好疫情防控困难减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有关困难减免规定的落实
(二)符合减免条件,当期申请减免房产税少于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少于3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情况由设区市税务机关办理。南昌都市圈区域内全部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
(三)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并减轻申报期集中办理对基层的工作压力,在不改变减免性质为核准类的前提下,对疫情原因的困难减免可适当简化流程及资料,先以纳税人的申报信息,采取先行办理、部分资料后补的方式进行。在补充完善资料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应及时补缴税款,可不加收滞纳金。
二、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实行税费减免”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以疫情当年涉及的每一季度为单位,给予当期享受困难减免。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其他类型出租方,减免租金期限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在出租、承租双方签订明确减免物业租金期限和金额的书面协议或承诺书后,申请困难减免。具体办理流程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二)(三)点执行。
(二)按照国家及有关部委文件的精神,出租方在申请减免租金相关困难减免时,除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减免税申请报告、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双方明确免物业租金期限和金额的书面协议或承诺书、说明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资料。
(三)对于出租方以季度(月)为单位只减少部分租金,且符合减免租金相关困难减免条件的,其减免税额的比例参照减免租金的比例进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