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96
  • Tax100会员 27965
查看: 594|回复: 1

集团统一捐赠如何避免税收风险?这个案例有价值

372

主题

485

帖子

1724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724
2021-12-29 17: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集团统一捐赠如何避免税收风险?这个案例有价值

作者:马泽方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12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www.ctaxnews.com.cn/2021-12/29/content_991055.html


集团公司统一捐赠是一种常见的捐赠行为,但是如果操作不当,易引发税收风险,近日,中国税务报刊发了某央企集团统一管理捐赠事项的案例。笔者认为,这个案例非常有实用价值,为集团公司统一捐赠规避税务风险提供了参考。


集团公司统一捐赠是一种常见的捐赠行为。实务中,不少集团公司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向各成员企业收取捐赠款,以集团名义进行公益性捐赠,并取得以集团公司为捐赠人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这些集团公司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各成员企业可将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集团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照税法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这种想法是不对的。首先,成员企业向集团公司支付的捐赠款项,并不属于“接受非应税劳务”,不适用28号公告;其次,公益性捐赠属于多部门共管的税前扣除事项,特别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出台后,对公益性捐赠的票据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即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这里既未允许以票据复印件备查,也未允许以集团公司名义的票据备查。因此,集团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各成员企业既未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也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要求。一些集团公司认为,若要符合税法规定,除非改变捐赠模式,让各成员企业单独去捐赠,但这又不符合集团整体的利益考量。


【案例】2020年,某央企集团在疫情暴发后,积极支持疫情防控,集团总部迅速组织旗下各实体单位进行捐赠。该集团共有全级次企业约500户,为提高捐赠效率、迅速驰援一线,A集团征求各下属实体单位的意愿并汇总后,统一垫付捐款3000万元,并根据下属实体单位捐赠金额,形成捐赠明细表单,向各下属实体单位收回了代垫的款项。捐赠时,该集团将捐赠明细表单提供至受赠方,受赠方按照捐赠明细表单向具体捐赠实体单位开具捐赠票据。据此,虽然A集团总部亏损,但各实体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充分适用了疫情防控捐赠扣除政策。

——选自《中国税务报:听入选央企分享涉税管理的那些事


上述案例就注意到了这一风险。A集团公司征求并汇总了各下属实体单位的意愿,先统一垫付捐款,再根据下属实体单位捐赠金额形成捐赠明细表单,向各下属实体单位收回了代垫的款项。捐赠时,该集团将捐赠明细表单提供至受赠方,受赠方按照捐赠明细表单向具体捐赠实体企业开具捐赠票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集团捐赠模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各成员企业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该央企的捐赠模式仍然是集团捐赠,但其处理相当于各成员企业向受赠方进行捐赠,并分别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该企业既没有改变集团捐赠的模式,又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既能够税前扣除,又避免了税务风险,可谓鱼与熊掌兼得。





截屏2020-09-11 下午6.25.53_meitu_9.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72

主题

485

帖子

1724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724
 楼主| 2021-12-29 17: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联通等63家央企优秀履责案例入选《中央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21)》
听入选央企分享涉税管理的那些事

作者:本报记者 阚歆旸 王善宏 通讯员 张健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11月01日

原文链接:http://www.ctaxnews.com.cn/2021-11/01/content_988560.html


前段时间,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社科院共同发布《中央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21)》,从主业履责、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助力乡村振兴、应急救援和公益慈善事业6方面,收录了63家央企的优秀履责案例。


依法纳税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联通、有研科技集团、国家电网等多家入选央企的财税负责人,听他们分享央企做好涉税管理、更好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


科技创新 制定研发活动正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21)》科技创新方面,收录了中国联通、中国建材集团和有研科技集团等11家央企的优秀履责案例。其中,中国联通因注重把握数字经济给予科技创新的新机遇,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丰富拓展科技创新产品,助力政府社会高效能治理,服务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而入选。2018年~2020年,中国联通年均科技创新投入近110亿元,年均授权专利数量近530项,科技活动人员数量、制定行业标准数量逐年攀升。


在全国范围内年均近110亿元的科技创新投入,中国联通如何进行相关涉税管理?这个问题的答案,从其制定的两个文件——《中国联通研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联通研发活动正负面清单(试行)》中可见一斑。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除烟草制造业等6类行业外,制造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照75%加计扣除。政策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科技创新的同时,也规范了研发费用的管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明确了研发活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以及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等概念。但实务中,企业的研发活动多种多样,某项研发活动能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业务部门的专业判断。中国联通税务主管文令懿告诉记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得较为细致,财务部门既要“吃透”税收文件,又要准确把握研发活动的实质,才能将研发活动与税收政策精准匹配,进而准确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据此,中国联通财务部仔细研究了现行税收政策,并就研发活动多次与公司科技创新部沟通。文令懿表示,集团总部十分重视科技研发投入的涉税管理工作,最后由科技创新部牵头、财务部等部门配合,研究制定了《中国联通研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联通研发活动正负面清单(试行)》,从制度上规范研发项目的管理规则、研发活动的判定。


比如,在确定是否研发新项目前,中国联通会进行大量的市场调研活动,这部分支出看似与研发有关,但其本质为“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属于119号文件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故而市场调研推广活动被列入研发活动负面清单。文令懿表示,列有市场调研推广、工程建设采购和日常维保等活动的研发活动负面清单,既能规范税务管理,又能降低税务风险。


华政税务师事务所国际合伙人、研究院院长吴小强建议相关企业,应结合税收政策与自身内部管理要求,建立科技类税收优惠的全流程合规体系。例如,立项阶段应明确科研分工,明确研发活动判断职责;实施阶段准确合理归集人工成本、材料费用、研发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费用;完成阶段加强测试费用支出、科研成果管理;全面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与科目设置、辅助账填写,建立健全部门间资料流转与审核程序,设计标准化资料表单等。


公益慈善 集团统一管理捐赠事项

《中央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21)》公益慈善方面,收录了航天工业、中国中化等11家央企的优秀履责案例。其中,A集团践行央企责任担当,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方面,以重大扶贫工程为抓手,构建“教育扶贫+就业扶贫+产业扶贫”和“龙头公司+大户+贫困户”产业扶贫长效机制,早在2019年其定点帮扶县就已实现脱贫摘帽;推广“扶贫商城”,采购及帮助销售农产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面,A集团向疫情重灾区捐款捐物累计超过4800万元。


在依法缴纳税款,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A集团也非常注重合规管理整体税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注:该政策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


据了解,2020年,A集团在疫情暴发后,积极支持疫情防控,集团总部迅速组织旗下各实体单位进行捐赠。该集团共有全级次企业约500户,为提高捐赠效率、迅速驰援一线,A集团征求各下属实体单位的意愿并汇总后,统一垫付捐款3000万元,并根据下属实体单位捐赠金额,形成捐赠明细表单,向各下属实体单位收回了代垫的款项。捐赠时,该集团将捐赠明细表单提供至受赠方,受赠方按照捐赠明细表单向具体捐赠实体单位开具捐赠票据。据此,虽然A集团总部亏损,但各实体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充分适用了疫情防控捐赠扣除政策。


据记者了解,《中央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21)》内企业通过现金捐赠、实物捐赠、采购农产品等多种形式,支持乡村振兴、疫情防控。对此,德勤中国合伙人朱雷建议相关企业,应梳理和区分捐赠扣除的适用条件,自查是否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或未分别核算的捐赠,防范可能出现不应或无法享受捐赠扣除的风险。


整体来讲,不同用途的捐赠可扣除限额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过,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朱雷表示,关于捐赠扣除的实施细节,实务中常见的是捐赠渠道和票据的合规性问题。


采访中,有研科技集团财务金融部会计管理处经理陈巍告诉记者,他们就曾遇到过类似问题。因未关注税前扣除规定,他们直接将捐赠款项打到对口帮扶村的村级账户,未按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影响了企业享受捐赠扣除政策。“此后,我便绷紧了‘捐赠渠道’这根弦。”陈巍说。


绿色低碳 积极对照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中央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21)》绿色低碳方面,收录了中国石油、国家电网和中煤集团等10家央企的优秀履责案例。其中,国家电网凭借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发布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服务绿色低碳冬奥以及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等工作部署,开展以电网发展为主线的全面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核心价值观注入公司发展运营的各个环节而入选。今年6月,国家电网发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环境保护报告》,展现环境保护领域积极举措、接受公众监督。


国家电网等央企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展示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部分央企对于相关“绿色税制”的适用提到的却很少,对于享受绿色低碳、环境保护类税收优惠的认识不足。例如,有研科技集团财务金融部会计管理处经理陈巍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有研集团成立了一家具有环保性质的子公司,可是因为目前尚无环境保护相关经营收入,所以并未关注相关税收优惠。


“整体来讲,政策对环境保护实施全方位激励,企业应全面检视可享受优惠的点。”华政税务师事务所国际合伙人、研究院院长吴小强说,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项目所得定期减免、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适用15%优惠税率等优惠;增值税方面,实行资源综合利用、风力发电即征即退等优惠;环保税则是“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还有鼓励新能源汽车、公共交通车辆和节能车船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干部张小宁服务大型央企多年。他告诉记者,目前,部分央企在享受专用设备抵免税额时,存在较难判断专用设备是否合规的问题。对此,中国联通税务主管文令懿深有感触。


文令懿表示,《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对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等规定十分细致。为准确判定所购设备性质,文令懿团队以该目录为抓手,根据中国联通采购设备的类型,与公司科技创新部门人员沟通,确认设备的性能参数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确定所属能效水平和执行标准,以确保所购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享受税额抵免优惠。据此,中国联通2019年实际抵免企业所得税867万元,2020年实际抵免企业所得税27万元。“无论金额大小,都节省了公司的成本。”文令懿说。


与此同时,环保税的管理也非常重要。中翰税务环保税首席专家刘伟表示,在国家注重绿色低碳发展的背景下,很多央企对环保税法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是少部分企业仍存在用排污费思维管理环保税的情况。事实上,环保税与排污费存在很大区别。刘伟建议大型央企在管理环保税时,在单位内部形成财务、环保、技术等多部门合作的机制。同时,加大财税、环保复合型人员的培养力度,使涉税环节的管理人员充分理解环境保护税法,进而准确进行环保税的管理。


(参与本文采写的还有:刘涛 薄玉迎 王雅楠 姚王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