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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永安] 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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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12: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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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立信永安
标题: 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210)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10 18:0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k2NTU1Mg==&mid=2702531957&idx=1&sn=b8e16e8e0dc847efecad444fc19adf8f&chksm=826f09eab51880fcf7ecbdfceb0c1bc2633075f78de3cc59f7280ec28f748d6c337f320eea2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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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2月征期提示
二、近期热点关注
三、2021年底即将到期的税费政策

一、12月征期提示




二、近期热点关注
?总局推进全电发票试点。2021年11月30日,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分别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对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进行明确。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全电发票相较于电子发票突出全面数字化特点,使得其功能更加完备,使用全电发票能进一步强化发票记录交易信息的本质,实现经济交易信息“一票式”集成,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并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同时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此外全电发票可以选择以数据电文形式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2022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2022年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在今年12月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或修改。纳税人可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确认或修改。需要说明的是,为方便纳税人、减少填报负担,个人所得税APP开通的一键确认功能,点击即可将2021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同步至2022年度。若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1年基础上确认即可;若信息存在变动的,可直接点击该专项附加扣除事项进行修改。
?国务院101项举措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将统一申报。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利企便民。同时印发《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共推出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涉及税务事项共计16项。需要关注的是,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予以实施。此外,文件还明确将继续探索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尽可能统一不同税种征期,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

?金税四期正式启动,推进“两化、三端、四融合”。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第50届SGATAR年会上进行《深化亚太税收合作 共绘数字发展蓝图》的主体发言时明确:我们提出建设“金税四期”的设想,开启了依托“金四”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之路,就是围绕构建智慧税务这一目标,着力推进“两化、三端、四融合”。所谓“两化”,就是指构建智慧税务,有赖于推进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所谓“三端”,就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形成以纳税人端、税务人端和决策人端为主体的智能应用平台体系。“金四”将基于全局视角建成覆盖税收征管全部环节、全部流程、全部主体的一体化应用平台。所谓“四融合”,就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实现从“算量、算法、算力”到“技术功能、制度效能、组织机能”,从“税务、财务、业务”到“治税、治队、治理”的一体化深度融合。
? 国务院发文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回应了当前的执法实践需要,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和改进相关行政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梳理总结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经验做法,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司法部。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此前发布的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税务局正稳步推进2020年度同期资料审核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同期资料审核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北京市税务局下属各区局分别推进2020年度同期资料审核工作。近日,东城区税务局、朝阳税务局对分别开展培训会议,对本年度同期资料审核的工作要求,结合案例讲解了同期资料审核工作具体内容,并逐项分析实体合规性审核和转让定价风险分析评估的注意事项。此外,各区级税务局正按照分类分级原则,稳步推进同期资料审核工作。
?海南明确免税购物失信惩戒措施。为了预防和惩戒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行为,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日前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规定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监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2021年底即将到期的税费政策
增值税类
【关键词】生活性服务业 加计抵减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具体规定】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关键词】生产性服务业 加计抵减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具体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关键词】疫情防控 部分税费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具体规定】2021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20年3月1日~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键词】电影等行业 税费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键词】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 众创空间 税收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税收优惠 限额扣减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所得税类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具体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参照上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具体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关键词】外籍个人 津补贴 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关键词】创业投资 天使投资 抵扣税额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具体规定】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税〔2018〕55号的规定为:(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疫情防控 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污染防治 低税率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关键词】高校学生公寓 房产税 印花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键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六税两费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关键词】农产品批发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部分国家储备商品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公共交通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兵器 办公、生活区用地外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0号)
【具体规定】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类
【关键词】小微企业 工会经费
【文件名称】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厅字〔2019〕32号)
【具体规定】明确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根据中国工会十七大对工会经费收缴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实施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全国总工会将视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经费收缴改革的进展情况确定支持政策的后续时限。



1、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129)
2、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112)
3、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103)

4、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025)

5、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013)

6、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1004)

7、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0914)

8、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0906)

9、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0830)

10、立信永安涉税提示(202108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端、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中国税务报、中翰税务WISEMOVE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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