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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京财综[2003]109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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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文件编号: 京财综[2003]1091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京财综[2003]109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京财综[2003]109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京财综[2003]1091号
  全文有效
  2003-06-3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农村税费的改革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现将《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农业税收附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收附加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关于郊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京发[2000]19号)精神,结合试点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附加的提取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第三条 农业税正税减免后,其附加相应减免。
  第四条 农业税收附加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镇管村用的原则。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镇管村用各级政府或部门均不得无偿平调,村与村之间也不得相互调剂。
  (二)量入为出,适当补助,计划使用的原则。
  (三)重点保证的原则。农业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经费和村办公经费三项支出。
  第五条 农业税附加的收支程序
  农业税附加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随同正税一并征收,同时按户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中将正税和附加分别填列,统一缴入国库。年底前由区县税务机关汇总本区县全年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后,对农业税附加统一办理退库手续,将农业税附加退入乡镇(区县)财政专户,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退库情况。由区县财政部门办理具体核拨手续,镇级财政要按村设置台账,据实拨付。
  第六条 农业税收附加使用范围
  农业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经费和村办公经费三项支出。若农业税附加资金按规定标准不能保证三项经费开支时,则按照有关规定,由镇财政给予补助。
  第七条 农业税收附加开支标准
  用于村干部报酬固定补贴的,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生活水平和干部工作绩效确定。用于五保户供养经费的,五保户根据民政部门规定的供养标准给予补助。
  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报刊订阅、差旅费等。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
  第八条 农业税附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税附加收入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农业税附加的使用管理应纳入经管部门的村级财务管理范围。实行村账镇管后,财政、经管部和村级之间要进行账目核对。年终村委会要向镇经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农业税附加资金决算情况。经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税收附加资金的检查和监督,保障农业税收附加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村委会要将本村农业税附加资金的收入及使用情况与其他财务情况一并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九条 农业税附加的交纳人和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比照《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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