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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水果加工行业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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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cwj/zxwj/202103/t20210329_33445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2021年第1号
文件名: 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水果加工行业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水果加工行业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水果加工行业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决定在全区水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类别(C1523)选取水果汁及饮料制造部分,“蔬菜、水果罐头制造”类别(C1453)选取水果罐头制造部分,“蜜饯制作”类别(C1422)、“水果和坚果加工”类别(C1373)选取水果加工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水果制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水果制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件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详见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2020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20年12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进行勾选、认证、比对。从2021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21年1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详见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水果制品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2.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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