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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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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0: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的温馨提示
发文日期: 2021-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11.30
  尊敬的缴费人: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广东省第二类片区(含珠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20元/月调整至1900元/月。
  根据《关于公布2021社保年度珠海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的规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珠海市从2021年12月1日起,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将由1720元调整至1900元,特此温馨提示。
  感谢您的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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