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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税务领军人才] 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王郁琛:完善税收激励措施 优化第三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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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8: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完善税收激励措施 优化第三次分配

作者:王郁琛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职律师、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11月24日 版次:06


“第三次分配”指在道德力量的推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在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后,依然会存在分化和不均,因此需要三次分配进行补充和完善。


税收激励措施是鼓励慈善捐赠的重要手段,我国多个税种均与慈善事业相关,在实践中对减轻慈善组织税收负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我国慈善税收政策尚有许多改进空间:


慈善组织税收优惠资质的管理体制不统一。当前慈善组织税收优惠中最重要的两项资质分别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前者由财税部门牵头认定,后者由民政部门牵头确认,二者的申请时间、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有效期限均不一致,在操作中对有关概念的理解也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组织适用税收优惠。


慈善组织免税所得的范围有待扩大。目前非营利组织仅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经营性收入,尤其是政府购买服务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慈善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除了负担必要的人力成本、管理成本、运作成本之外,还要负担税费,可能会影响慈善组织自身的“造血”功能。


引导财产性捐赠的税制缺失。目前我国慈善捐赠中的非货币捐赠主要是扶贫、医疗、教育、救灾方面的物资,涉及家庭财富的股权、房产很少,而财产是收入的积累,财产分配的差距一般要高于收入分配的差距,如果没有遗产税、赠与税等制约财产无偿代际转移的机制安排,超高收入群体可能更愿意将财产无偿留给亲属或他人,不利于提高捐赠的积极性。


鼓励个人捐赠的税制尚待完善。比如,捐赠扣除限额的问题。目前个人捐赠在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但不得向后结转,而一些国家的捐赠扣除限额标准更高,且超过部分可向后结转;再比如,实物捐赠的价值确认问题。实践中个人捐赠会有大量的民生物品,其中一些没有发票凭证,应明确这类情况下如何确认实物的公允价值;还比如,捐赠票据的取得问题。目前捐赠票据没有实行分类管理,普通公众很难识别取得的捐赠票据是否可以用来税前扣除,部分地区捐赠票据电子化也没有普及,影响了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进一步优化第三次分配:


整合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体制。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票据等事项统一归口至一个部门牵头管理,由相关部门配合。简化相关优惠资格的认定和审批程序,统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年限。


逐步扩大慈善组织免税所得的范围。对于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取得收入,在增值税方面,试行即征即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试行纳入免税范围,减轻慈善组织税收负担。


探索设计引导财产性捐赠的税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的经验做法,完善财产税制,设计合理的税率范围和免征额度,限制超高收入群体财产无偿代际转移,引导超额财富投入慈善捐赠事业。


完善鼓励个人捐赠的税制。适当上调个人捐赠扣除上限,允许向后结转;尝试将电脑截屏、手机截图等电子凭证也作为捐赠物品的价值证明;加快捐赠票据电子化进程,探索运用区块链等前沿技术记录和开具捐赠票据,鼓励“互联网+慈善”平台的发展,提高个人捐赠的效率。


【扩展阅读】

第五批申请税务领军人才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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