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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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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1-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11.18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诚信如实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销售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虚开发票行为。
  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购买方(车主)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向销售方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或向税务机关举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纳税人(车主)应当自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起六十日内,如实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购买方(车主)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应到车辆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或者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和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
  三、购买方(车主)如委托他人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或税务代理人)签订代办委托书。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省事等渠道查询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核实车辆购置税申报的情况,如发现被委托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和税款与实际支付不符,请及时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举报,以免给您带来经济损失或信用受损。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机动车销售方、购买方(车主)和被委托人存在未按规定如实开具、取得发票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应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15日内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接受处理,在上述期限内开展自查自纠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逾期不纠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不如实开具发票、虚开发票和偷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
  纳税人(车主)办理车辆购置税权益告知书(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纳税人(车主)办理车辆购置税权益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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