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为加强对汕尾市内跨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现对汕尾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总分支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他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8-07-0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一、出台背景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5号公告要求全省各地要对建筑企业在同一市设立的跨县(市、区)项目部制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以及汕尾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县(市、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
四、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在我市范围内实行总分支机构体制的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规定在我市范围内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县(市、区)经营的项目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并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未报验及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