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发布文号】 财税[2013]52号
【发文日期】 2013-07-2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